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宣布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手艺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
领土资厅发〔2013〕2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领土资源主管部分,解放军土地治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土资源局:
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,部制订了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手艺规范(试行)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“《规范》”),现予宣布。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、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,团结外地现实遵照执行。同时,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,增强出让地价评估治理,增进土地市场平稳康健运行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要进一步健天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,地价需经专业评估,底价应由整体决议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,市、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举行评估,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。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,应接纳果真方法。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、爆发土地增值等情形,需要补缴地价款的,市、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,也应凭证上述要求组织评估。
二、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,并且切合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》和《规范》。市、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不应干预评估运动,由被委托方客观、自力、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。
三、出让土地估价报告,一律凭证《关于实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》(领土资厅发〔2012〕35号)要求,由报告出具方推行电子备案程序,取得电子备案号。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”的,市、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将单位名称、单位性子、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形,经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核实汇总后,报部土地使用治理司,按划定登录。
四、市、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议机构,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,并统筹思量工颐魅政策、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形,整体决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。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种种专项资金,不得计入出让底价。对估价效果的接纳情形及其理由,应纳入整体决议的纪录文件,存档备查。
起拍(始)价应当凭证外地土地市场的现真相形合理确定,可以高于、低于或即是出让底价,但成交价不可低于底价。
五、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要加大监视指导力度,按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,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举行随机抽查和评议,并向社会宣布抽查评议效果。
六、出让方对估价效果有异议的,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领土地估价师协会举行手艺审裁,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。
七、部将凭证各地现实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形,适时修订《规范》,各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可制订外地实验细则。
本文件的有用期为五年。
附件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手艺规范(试行)(略)